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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被客戶投訴說要退貨-特別找了訂單看了一下

第一次

給賣家的話:11mm 線2mm * 4 + 平信 8+18(平信)=26元 (2020/02/11 18:45:59)

這筆我猜應該是下錯規格


第二次

於是又下了一筆

給賣家的話:外11 內7 線2 矽膠*4條 單價4.5元 (2020/02/15 11:07:37)

18+18(平信)=36元 (不擔保遺失風險)

過程中 客戶問說平信不是8元嗎?     讓我差點昏昏去~~去工廠取貨撿規格,包裝寄貨 收個10元買飲料還ok吧!!
平信不擔保遺失風險,是因為以前有被郵局搞到過,重寄了幾次,所以都請客戶確認。



想不到過二天收到貨後,突然來了一句 

之前的我要退貨      (我出錯了嗎?)
之前的不對 兩次材質也不一樣   (都依照訂單出的)

七天鑑賞期? 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啊啊啊!!! 我要怎麼辦呢??

 


 


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亦即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
3.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或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
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
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以上七項要點,看看是否符合要點內。

如果有在要點內的,最好可以在賣場商品說明內注記

七天鑑賞期指的是猶豫期而非試用期!

商品須在完整、未使用狀態且可還原狀態下才能進行退貨。

因此,若賣家遇到買家退貨商品有使用痕跡或需酌收費用才可還原的情形時,賣家可與買家協調商品整新費用等必要支出,不受限無條件退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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